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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職業教育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三章 職業教育實施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培養創新型、技能型人才,促進就業創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
第三條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應當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職業精神和職業素養教育,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
第四條 發展職業教育應當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堅持面向市場、服務發展、促進就業的辦學方向,形成定位清晰、科學合理的層次結構,適應本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
第五條 發展職業教育應當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創新職業教育模式,引導社會支持職業教育,提高職業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全省各級各類職業教育,優化職業教育結構和布局,推動職業教育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履行發展職業教育職責,依法加強職業教育督導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教育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組織的指導,支持行業組織發揮職業教育服務功能,并強化監管。
行業組織應當履行發布行業人才需求、推進校企合作、參與指導教育教學、開展質量評價等職責,建立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布制度。
第九條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職業教育。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由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包括專科、本科和研究生層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分別由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可以實施相應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統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發展,省人民政府統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發展。
第十一條 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以及其他職業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
職業培訓主要由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二條 技工學校分為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和普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重點培養高級工以上技能人才;高級技工學校重點培養中級工、高級工;普通技工學校重點培養中級工。
技工學校按隸屬關系由省、市人民政府統籌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職業技能培訓市場化、社會化和多元化,建立各類培訓主體平等競爭、人員自主參加、政府購買服務的技能培訓機制。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托企業、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建立現代化產業人才培養培訓基地。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資金、設施建設等方面加強對貧困地區、民族地區職業教育發展的扶持,改善其職業學校辦學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新型職業農民的教育培訓工作,構建農村職業教育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各類職業教育資源,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學分制度,通過學分積累、轉移和互換,促進學歷與非學歷教育銜接連通、互通互認,推進非學歷教育學習成果與職業技能等級學分轉換互認,構建普通教育、職業教育以及業績成果互認的終身教育資歷框架體系。
受教育者通過繼續教育或者培訓等方式,積滿中等職業教育要求的相應學分,經認定可以獲得中等職業教育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相應技能等級證書。
受教育者通過繼續教育或者培訓等方式,積滿與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要求的相應學分,經認定可以獲得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相應技能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組織職工參加職業教育與職業培訓。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承擔公共職業教育與職業培訓。
第三章 職業教育實施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高等學校設置制度規定,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可以納入高等學校序列。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依法制定體現職業教育特色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結構,創新辦學體制機制。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可以依據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發展和人才需求狀況自主設置、調整專業,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職業學校設置國家控制專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職業學校應當配備相應設施設備,建設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實習實訓基地。
第二十條 省級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職業學校教師聘任和職稱晉升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學校教師培養和培訓納入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職業學校分別負責編制本區域和本學校教師培訓規劃。
第二十一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根據省制定的教職工編制標準,按照職業學校辦學規模和發展定位,結合本地實際,動態核定公辦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創新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方式。
鼓勵職業學校面向社會和企業聘用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和管理型人才擔任專、兼職教師。
第二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保持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適當,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年度招生計劃。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統一招生平臺,對本市應屆初中畢業生實行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統一招生錄取。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職業學校類別招生錄取辦法和高等職業學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辦法。
中等職業學校采取注冊入學制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或者高中畢業學生申請并經學校批準,可以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或者培訓。
高等職業學校主要采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考察相結合的考試入學制度。中等職業學校應屆及往屆畢業生可以通過職業教育類別考試方式或者普通高考方式進入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本科高等學校學習。
完成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應屆及往屆畢業生,可以通過職業教育類別考試方式進入本科學歷教育。完成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可以通過考試進入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教育。
第二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專業教學標準和質量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和教學制度,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建立內部質量保證機制。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結合職業教育的特點,加強職業道德和職業生涯規劃等教育,開發、編寫、引進體現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傳統技術等具有職業教育特點的課程和教材。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創新創業支持體系,可以在課程研發、學時學分、師資保障、場地建設、專利保護、資金支持、獎勵措施等方面創造條件,鼓勵學生進行創新創業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實施職業教育質量年度報告制度,組織用人單位和第三方機構對職業教育質量進行評估,編制年度質量報告并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職業學校教育可以實行全日制與非全日制教育,修業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實行學分制的職業學校,應當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在保證完成教學總學時和修滿總學分并符合規定標準的前提下適當縮短或者延長修業年限。
職業學校可以制定學分認定的具體實施辦法。
學生的科技發明創造、競賽活動成績,以及被社會有關部門采用或者在解決生產實際問題中取得較好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論文、設計、調研報告和研究成果等,可以折算為課程學分。
第二十七條 鼓勵職業學校聯合開設優質課程并推進師資、課程、實訓基地的共享與學分互認。
職業學校應當制定課程免修、學分替代等管理辦法。
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中之間,可以實行學生學籍互轉、學分互認。具體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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